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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32588 號
要旨
關於查獲假結婚之通知得否撤銷其結婚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戶政機關得否依據警察機關查獲假結婚之通知撤銷當事人結婚登記疑義乙案,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台內戶字第○九三○○六一七六○號函。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對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參照),前經本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律字第○○九○○四九○九二號函釋在案。至於與行政決定有關事實是否存在,行政機關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本於其確信予以認定,而確信事實存在之標準,必須具有「高度之可能性」,亦即經合理之思維而無其他設想之可能(參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第五三七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增修版第四六三頁)。本件所詢戶政機關得否依據警察機關查獲當事人假結婚之通知或相關證據資料撤銷當事人之結婚登記乙節,請 貴部參酌上開說明,就具體個案事實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