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31085 號
要旨
有關主管機關將所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代為審查,涉及行政程序法、政府採購法等疑義
主旨
貴會函詢有關主管機關將所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代為審查,涉及行政程序法、政府採購法及規費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4 年 8 月 9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4184300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 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2 項)。」另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合先敘明。本件依來函所述:「主管機關將所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代為審查,僅限於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受託單位所為之審查意見及結論,僅函供委託機關參考,而最後准駁之行政處分,仍由委託之主管機關為之」觀之,似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之適用。
三、次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有關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18 條第3 項規定所訂定之委託審查契約究為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應由貴會先予釐清。如為私法契約,因行政程序法係以規範公權力行為為限,從而無該法之適用(本部 88 年 8 月 2 日法 88 律字第 029742號函參照);如為行政契約,自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但無同條第15 條、第 16 條之適用)。至該行政契約有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宜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意見。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