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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08637 號
要旨
代管亡故榮民遺產歸繳國庫事宜
主旨
奉 交下 鈞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其代管亡故榮民遺產(動產保管品)歸繳國庫事,囑研提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復 貴處 95 年 2 月 24 日院臺內議字第 0950008104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遺產管理人對於所管理遺產,僅於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為保存遺產之必要限度範圍內為適當之處置權限,民法第 1179 條定有明文,除此之外,遺產管理人對於所管理之遺產不得任意為處分。又民法第 1185 條規定所稱「歸屬『國庫』」係指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其所有權依法當然歸屬於國家所有之意。合先陳明。
三、承上開說明,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亡故榮民遺產(動產保管品),如有民法第 1185 條規定之情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之賸餘遺產,即歸屬於國家所有,既屬國家所有之物,不論其價值之高低、品項、種類、數量及狀態,均為國家財產之一部分,無論其應如何保管、存放、利用、換價或處分…,甚至報廢、毀棄等,均應由職司國家財產管理之權責機關負責處理。
正本
行政院秘書處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