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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35062 號
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等從事政治活動並收受捐贈是否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等從事政治活動並收受捐贈是否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9 月 7 日台內民字第 0950144619 號函。
二、按政治獻金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上開規定所稱「政治相關活動」之規範意旨為何?未臻明確,究係限於競選活動相關之政治活動或不以與競選活動相關為必要;如屬後者,是否泛指一切之政治活動?有無範圍限制(例如是否以法律明定得從事之政治活動為限)?請本於職權先予釐清。
三、次按政治獻金法第 5 條規定:「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財團法人,或政黨、政治團體以外之公益社團法人自不得為從事特定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而收受捐贈,應無疑義,如有違反應有同法第 24條規定之適用。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