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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10261 號
要旨
關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函請辦理塗銷雲林縣斗六市內林段、咬狗段等七筆土地之信託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函請辦理塗銷雲林縣斗六市內林段、咬狗段等七筆土地之信託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一九五六○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以 (九一) 秘台廳民二字第○三六五二號函復略以:「查封不動產於為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之查封時發生查封效力;而查封之效力則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之。至本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函囑塗銷信託登記可否據以辦理,核屬土地登記主管機關之權責,本院不便表示意見。」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一份。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九一) 秘台廳民二字第○三六五二號主 旨:關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函請辦理塗銷雲林縣斗六市內林段、咬狗段等七筆土地之信託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三二二號函。
二 查封不動產於為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之查封時發生查封效力;而查封之效力則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之。至本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函囑塗銷信託登記可否據以辦理,核屬土地登記主管機關之權責,本院不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