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31087 號
要旨
有關核發鄉鎮市調解獎勵金之運用疑義
主旨
所詢有關「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 7 點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94 年 8 月 10 日府民行字第 0940078661 號函。
二、按對於本部所核發鄉鎮市調解獎勵金之運用,依「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 7 點規定,原則上受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分配予實際參與人員或統籌彈性運用,不得平均分配,至於上開獎勵金之支用範圍、方式及標準等,係由受獎單位定之。本件受獎單位欲利用該獎勵金舉辦國內、外考察、餐敘,贈送紀念品、業務檢討會等是否符合上開原則及其所定相關標準,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正本
雲林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