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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049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提供調解筆錄影本疑義

主旨

貴府函詢有關人民向貴府秀林鄉調解委員會申請提供調解筆錄影本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95 年 1 月 27 日府法賠字第 0950017830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至當事人得否申請提供『調解筆錄』乙節,該條例中並未明文,惟依本部 72 年 7月 18 日法 72 律字第 8811 號函表示,在不違反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6 條第 2 項(即現行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之前提下,當事人得請求影印卷宗。

三、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準此,調解筆錄核屬政府資訊之一種,申請人如依本法第三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等規定提出申請,除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政府機關應提供之(本法第 5 條規定參照)。

正本

花蓮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049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發布,要旨:有關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提供調解筆錄影本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