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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107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貴會所詢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處 95 年 3 月 13 日院臺規字第 0950011425 號移文單移來貴會 95 年 3 月 7 日台 95 年度 A 字第 9500128 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其申請權人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須具備「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必要者」之要件。其所謂「當事人」,係指該法第 20 條規定所列之人;其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行政機關否准閱覽卷宗之請求不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僅對於實體決定(例如行政處分)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單獨對該否准閱覽卷宗之決定提起訴願。有關貴會所詢老闆與夥計之間是否為利害關係人乙節,未可一概而論,仍須視該未參與行政程序之第三人是否因該程序進行之結果,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定;此應由受理申請閱覽卷宗之機關審酌該申請人(第三人)所主張之利害關係,依具體個案事實分別判斷之。

正本

臺灣外籍配偶發展協會

副本

行政院秘書處、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107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要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適用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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