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10801993 號
要旨
對於一般民眾或媒體記者攜帶攝錄影音器材進入檢察署者,應妥慎規劃管制措施
主旨
為維護司法莊嚴公正之形象並保障人民進出檢察署應訊或洽公之權益與安全,各檢察署對於民眾在機關內藉機擾亂滋事者,應嚴加制止,以維持開庭秩序。對於一般民眾或媒體記者攜帶攝錄影音器材進入檢察署者,應妥慎規劃管制措施,並禁止在署內對訴訟當事人進行採訪及攝影,以落實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確保訴訟當事人之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 近來迭有媒體為搶拍司法新聞,對於特定案件之訴訟當事人出庭應訊時,在法院或檢察署內爭相推擠拍攝採訪;亦有訴訟當事人或與案件無關之人,利用自己或他人出庭之機會,在庭外作出譁眾取寵之舉動,藉機引起媒體注意,以達到接受採訪進行造勢之目的。上開行為,均足以嚴重影響法庭秩序、破壞司法莊嚴公正之形象,損害當事人名譽,並造成媒體公審之不當情形,不但引起社會指責,亦經立法委員向行政院提出質詢,並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提出必要之改善措施 (如附件一) 。
二 邇後各檢察署對於一般民眾或媒體記者攜帶攝錄影音器材進出檢察署時,應在門禁上妥善予以管制,並禁媒體記者在署內對訴訟當事人進行採訪及攝影。另對於訴訟當事人或與案件無關之人,在檢察署內如有不當或譁眾取寵之舉動影響機關之莊嚴形象及秩序時,應予嚴格制止,並依法處理。
三 各檢察署對於上開事項應邀集媒體妥為溝通,並與合署辦公之院方協調,以求步調一致,避免管制措施疏漏而無法落實。
四 檢附司法院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一院台廳司三字第一○二七八號函影本一件 (如附件二) ,請參考。
附件 一:立法院代擬代答關係文書質詢案號:五-一-一一-一六七六辦理期限: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立法委員: 承辦人 朱森村 電話:33566680案 由:本院陳委員○義,為近來迭有媒體為搶拍司法新聞,對特定案件之訴訟當事人進出法庭應訊時,爭相推擠搶先拍攝採訪;亦有訴訟當事人或與案件無關之人在法院及檢察署內,利用自己或他人出庭之機會,在庭外作出譁眾取寵之舉動,藉機引起媒體注意,達到接受採訪造勢之目的,此舉顯已干擾到法庭秩序,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近來在電視常常可以看到柯○海先生在法院受採訪者後面不斷高舉兩塊牌子引起媒體的注意,這種舉動不但不尊重受訪者,甚至已嚴重破壞到法庭秩序,影響媒體的報導,使得法院淪為部分人的作秀舞台。二 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參考國外情形,對媒體及一般民眾攜帶攝錄器材進入法院及檢察署時應嚴格管制,以免妨礙司法莊嚴公正之形象,損害當事人之權益,並造成媒體公審之不當情形。
三 綜上所述種種情形,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儘速提出必要措施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附件 二:司法院函 (稿)中華民國玖拾壹年肆月拾捌日
(九一) 院台廳司三字第 10278 號主 旨:為確保人民進出法院或洽公之權益與安全,維護法院秩序及尊嚴,各法院對少數民眾藉機滋事,損及法院形象及擾亂法院秩序行為,應嚴加制止,並作適當防範。新聞媒體之採訪或攝影,亦應作整體規劃,不能逕讓攝影器材毫無管制的進入法院,致礙觀瞻。請查照。
說明
一 近來常有民眾在法院內發表不當之言論,或與出庭、洽公之民眾拉扯、鬥歐,甚或發生擅闖法院人員辦公處所等情事,類此行為,已嚴重妨礙人民出庭或洽公之權利,並損及法院形象,擾亂法院秩序。於社會重大矚目案件開庭審理時更常見媒體為爭取採訪時效,競以攝影器材圍堵當事人,造成推擠混亂,影響安全至鉅。各方反應對此嘖有怨言,多加指責,各法院今後應加以杜絕,以維護司法之尊嚴及公信力。
二 司法形象之建立,有賴法院尊嚴之建立與法院秩序之維護。參諸世界先進國家,為確保法官審理案件及訴訟當事人到法院時不受干擾,均嚴格禁止民眾在法院內從事有損司法尊嚴之行為,並限制攝影器材進入法院。
三 為尊重新聞自由,保障民眾出庭、洽公之安全與便利,並維護法院之安全與尊嚴,請依下列各項辦理:
(一) 進入法院之民眾及媒體記者,凡未經許可,一律禁止攜帶錄音、攝影器材,或其他有損法庭秩序及法院尊嚴之物品,進入法院;為有效執行及管理,各法院同時規劃適當處所,指定人員暫為其保管上開器材,待其離開法院時交還,並訂定相關注意事項,確實執行。(二) 院、檢合署辦公之法院,應與檢方協調,以求步調一致,共同維護法院之尊嚴與莊重。
(三) 於發現民眾在法院內從事與司法無關之活動,或縱與司法有關,卻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應嚴格加以禁止,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