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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10804222 號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函送台灣南投、雲林及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專責到庭實行公訴制度,有關檢察官辦案成績之考查項目及其百分比之分配規定

主旨

台灣南投、雲林及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檢察官專責到庭實行公訴制度,有關該署「專責到庭」及「辦理偵查事務」之檢察官辦案成績之考查項目及其百分比之分配,另行規定如說明,請照辦並轉行。

說明

壹 台灣南投、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 專責到庭檢察官辦案成績部分

(一) 辦案成績之考查項目及其百分比之分配如下:

1 結案件數 占百分之七十2 辦案維持率 占百分之三十

(二) 結案件數成績之計算方法:辦理專責到庭之檢察官,對於應到庭實行公訴之案件,如經考核均依規定全程到庭者,即視同已達「每月辦案最低數目」,其結案件數辦案成績為八十分,如另提出論告書或補充理由書者,每製作一件論告書或補充理由書,加零點五分,結案件數成績超過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計。至無故不到庭實行公訴職務經檢察長核定屬實者,每次扣減一分,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及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三) 辦案維持率成績之計算方式:指起訴後 (不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判決有罪確定 (貪瀆案件如判決有罪確定者,一件作二件) 之案占起訴後 (不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確定案件之百分比。

(四) 專責蒞庭檢察官到庭或不到庭之情形,應設簿登記,作為考核成績之依據。

(五) 右開說明 (一) 至 (四) 未規定事項,仍適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二 辦理偵查事務檢察官辦案成績部分

(一) 辦理偵查事務檢察官之辦案成績,除下述說明 (二) 部分外,其考查項目、百分比之分配、結案件數成績之計算方法及其他未特別規定之事項,均仍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辦案維持率成績之計算方法修正如下:指起訴後 (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有罪確定 (貪瀆案件如判決有罪確定者,一件作二件)之案件占起訴後 (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確定案件之百分比 (即不起訴處分後聲請再議經上級審檢察署發回續行偵查或駁回之案件,不算入辦案維持率成績) 。但不起訴處分後聲請再議經上級審檢察署命令起訴或發回續行偵查結果經檢察官起訴,並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每件扣減辦案總成績零點零二分。

貳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該署因未成立專責到庭檢察官公訴組,檢察官同時負責偵查及蒞庭,故專責到庭及偵查事務之辦案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其個別之成績計算方式,依照前述原則辦理。

參 右開辦案成績考查方式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開始試行至全國各地檢署實施檢察官專責到庭實行公訴止,屆期將再通盤檢討修正。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92 年 6 月 26 日法檢字第 0920802895號函,本函釋內容與「檢察官辦理公訴案件辦案成績考查實施方式」不符之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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