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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10804223 號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函知各檢察機關有關書記官應於檢察事務官外出相驗時,陪同前往製作筆錄之相關規定

主旨

請轉知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指定檢察事務官外出相驗時,宜由輪值之書記官陪同前往製作筆錄,如該書記官開庭或另隨同檢察官外出相驗,則宜由指定之備勤書記官陪同前往,請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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