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10801022 號
要旨
修正「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主旨
檢發修正「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乙份如附件,自文到之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 相關文號:本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法八十九檢字第○○二○八一號函。
二 為配合政府查緝黑金之政策及檢察機關辦案之需要,爰將「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第三點 (九) 修正為:「其他於犯罪偵查、認定事實、保全證據及案件執行確有必要之鑑定及辦案費用。」;第三點 (十) 修正為:「為充實檢察官刑事辦案知識,增進偵查犯罪功能,經法務部指定辦理之外文翻譯、專業講習、訓練活動與採購及製作圖書、視聽著作等所需經費。」
附件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一 為妥適核實運用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預算,特訂定本要點。二 本要點所稱重大刑事案件指下列案件:
(一)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項列舉之案件。
(二)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案件。
(三) 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案件。
(四) 違反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竊佔國土、能源管理法等犯罪之案件。
(五) 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及電腦犯罪之案件。
(六) 其他重大災難或依其案情認有必要鑑定或執行之案件。
三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預算支助範圍,限於下列確有必要之項目:
(一) 重大工程結構安全之鑑定。
(二) 重大工程違反建築法令或成規等之鑑定。
(三) 被告及案件關係人之醫學鑑定。
(四) 會計帳冊之鑑定。
(五) 林地、水源地、生物棲息地及山坡地之水土保持等鑑定及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案件應沒收工作物拆除等費用。
(六) 重大災難、重大環境污染之探測及鑑定。
(七) 拆船之鑑定。
(八) 專門知識或技術事項之鑑定。
(九) 其他於犯罪偵查,認定事實、保全證據及案件執行確有必要之鑑定及辦案費用。
(一○) 為充實檢察官刑事辦案知識,增進偵查犯罪功能,經法務部指定辦理之外文翻譯、專業講習、訓練活動與採購及製作圖書、視聽著作等所需經費。
四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支助鑑定費及執行費之程序如下:
(一) 台灣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依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或執行之規定先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並提出鑑定或執行計畫後,分別陳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核提意見。但被告在押案件或有急迫情形者,得以傳真函方式行之。
(二) 請求支助鑑定費或執行費案核定後,依會計程序將鑑定費或執行費直接撥入請求檢察署之帳戶支應。
(三) 請求檢察署於完成鑑定或執行核實發給鑑定人或執行人鑑定或執行費後,應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四) 所得稅扣繳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辦理。
五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是否必要鑑定或執行,應翔實審核;對於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及核定鑑定或執行計畫,亦應審慎辦理,務求鑑定或執行實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