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10802236 號
要旨
檢送修正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格式二份
主旨
檢送修正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格式二份,如附件一、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部日前頒布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其格式修正之內容如下:
(一) 第三欄「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修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 姓名、戶籍所在地等各項名稱及細項須加列編號。
(三) 第十一欄死亡原因之「引起上述死因之因素或病症」修正為「先行原因: (若有引起上述死因之疾病或傷害) 」,並在乙、丙二項加列原因。
(四) 甲式檢察官簽名欄加列「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五) 備註欄4部分之「服務處」,修正為「為民服務中心」等語。
二 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使用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格式之區別,仍請參照本部日前訂頒之顏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