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 台會議字第 1089 號
要旨
公務員於停職中,復因另案受記過二次懲戒處分,應即執行,不須於停職案件終結獲准復職後再予執行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灣省政府 76 年 6 月 19 日 76 府人三字第 150872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現因另案停職中,又因違法失職案經貴會議決記過二次之懲戒處分,是否應即為執行?抑或俟該員所涉刑案終結後,獲准復職時再予執行。【本會函覆要旨】查停職與另案記過之執行,並無牴觸;公務員於停職中復因另案受記過之懲戒處分,該記過處分應即執行,毋須俟停職案件終結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