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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二字第 0980010499 號
要旨
為培育各機關初任公務人員具完整職務歷練,依考選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函釋規定辦理
主旨
檢送考選部函釋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範圍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依考選部民國 98 年 4 月 30 日選規字第 0981300150 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暨附件影本各 1 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本院人事處第一科、本院人事處第二科、本院人事處第三科、本院人事處第四科(均含附件)
附件
考選部 函中華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選規字第 0981300150 號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範圍一案,請 查照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部 98 年 3 月 12 日召開之研商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1 項規定主管機關範圍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暨司法院秘書長 98 年 3月 20 日秘台人二字第 0980006425 號函辦理。
二、查 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級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
三、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係為培育各機關之初任公務人員具有完整之職務歷練,對其未來調任至其他機關亦能有所助益,並達成機關人事安定之作用。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係指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有關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轉調機關範圍如下:
(一)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任職,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各該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二)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司法院、各部(會、處、局、署、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故宮博物院及同層級之二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任職,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各部(會、處、局、署、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故宮博物院及同層級之二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任職,其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正本
總統府、中央研究院、故宮博物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人事室、銓敘部、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縣市政府(含北、高兩市及金門、連江兩縣)、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