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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3 條預覽 ↗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之晉升官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另定之。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3 條預覽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
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開競爭,指舉辦考試時,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且無第十二條不得應考情事者,皆得報名分別應各…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預覽 ↗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資格;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3 條預覽 ↗
實施體格檢查之考試類科,其體格檢查標準於各該考試規則訂定。 前項體格檢查內容應包括應考人個人身分資料、自填病史、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檢查醫師…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指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薦任職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為薦任或薦…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預覽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之分發機關為銓敘部。但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分發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3 條預覽 ↗
用人機關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七日內,將報到情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其他訓練。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訓練之期間為四個月至一年。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3 條預覽 ↗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0 條預覽 ↗
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及病假。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前項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預覽 ↗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請假…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2 條預覽 ↗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之。 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其…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3 條預覽 ↗
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訓練期間,得考核受訓人員訓練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獎懲得互相抵銷…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4 條預覽 ↗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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