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4 條
- 1.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
- 2.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基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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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4 條的規定,對於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造成無法繼續訓練的情況,可以在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後向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另外,若因上述事由或公假造成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也應予停止基礎訓練。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因身體健康狀況需要請假超過課程時數的二成,根據法規,應該停止基礎訓練,並依法提出證明文件申請停止訓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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