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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
  2. 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基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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