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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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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送保訓會准停止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4-1 條,受訓人員在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若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按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而無法繼續接受訓練,可以在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該文件需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送保訓會核准,方可停止訓練。 依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及說明,可得知受訓人員在特定情況下有權利停止訓練,但需符合法定的證明文件及程序,以獲得相應的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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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4-1 條規定:「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