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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4-1 條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送保訓會准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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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4-1 條,受訓人員在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若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按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而無法繼續接受訓練,可以在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該文件需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送保訓會核准,方可停止訓練。 依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及說明,可得知受訓人員在特定情況下有權利停止訓練,但需符合法定的證明文件及程序,以獲得相應的核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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