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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送保訓會准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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