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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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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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5條,受訓人員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除非已根據第4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以上情形為受訓人員應停止訓練的情況。根據現行法律和相關法規,受訓人員若符合以上情形,需暫停受訓。例如,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某人因毒品相關違法行為而被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則應符合第35條第二款的停止訓練情形。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條文
- 廢止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社會勞動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強制戒治名詞
- 拘留名詞
- 拘提名詞
- 羈押名詞
- 管收名詞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4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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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