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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5 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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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5條,受訓人員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除非已根據第4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以上情形為受訓人員應停止訓練的情況。根據現行法律和相關法規,受訓人員若符合以上情形,需暫停受訓。例如,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某人因毒品相關違法行為而被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則應符合第35條第二款的停止訓練情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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