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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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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5條,受訓人員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除非已根據第4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以上情形為受訓人員應停止訓練的情況。根據現行法律和相關法規,受訓人員若符合以上情形,需暫停受訓。例如,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某人因毒品相關違法行為而被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則應符合第35條第二款的停止訓練情形。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條文
  • 廢止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社會勞動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強制戒治名詞
  • 拘留名詞
  • 拘提名詞
  • 羈押名詞
  • 管收名詞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44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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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5 條規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