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工友殮葬補助費之發放係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而非勞動基準法,又按該行政機關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傭關係,因此,工友之殮葬補助費,其性質究否與公務人員之殮葬補助費同,而屬公法上給付,抑或屬工作規則之內容,而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基於該管理要點之主管機關,依法審認之
主旨
工友殮葬補助費請領時效,得否比照工友撫卹金,適用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時效 15 年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8 月 5 日局企字第 0980018168 號書函。二、按工友管理要點第 29 點:「工友死亡,各機關得發給殮葬補助費……(第 1 項)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第 2 項)。工友因公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並得依本點規定核發殮葬補助費。(第 3 項)」以觀,該點規定之「殮葬補助費」,與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59 條所定「喪葬費」,核屬不同;準此,工友殮葬補助費發放之法令依據為工友管理要點,而非勞基法。三、次查公務人員之殮葬補助費,依其性質並非給與遺族之撫卹金,乃係公務人員在職死亡,為辦理其殮葬事宜,而予以遺族之公法上給付(銓敘部 84 年 6 月 27 日(84)台中法三字第 1152634 號、87年 9 月 30 日(87)台特四字第 1670563 號函參照)。惟按行政機關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傭關係(本部 97 年 12 月 22日法律字第09870040265 號書函參照),故工友之殮葬補助費,其性質究否與公務人員之殮葬補助費同,而屬公法上給付,抑或屬工作規則之內容,而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4年 10 月 5 日勞上易字第 26 號判決參照),仍請 貴局基於工友管理要點之法規主管機關,審酌其立法意旨,予以釐清。如認係公法上給付,其請求權時效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辦理;反之,如為僱傭契約之一部,係屬私法上權利,如勞基法無明文規定時,則應適用民法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四、又查公務機關工友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自 87 年 7 月 1 日起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本件疑義 貴局既已同時函請該會解釋,請參酌其意見處理。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