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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411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對於只知失蹤人失蹤之年份,而不知其確實月日,或只知其失蹤之年月,而不知其日者,應如何確定其失蹤及死亡之月日,依法院實務見解,認係事實問題,應儘量調查事實,如確無法查明時,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24條第 2 項有關推定出生月日之規定

主旨

關於周○○死亡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11 月 3 日台內戶字第 0970176148 號函。

二、查本部 85 年 3 月 28 日(85)法律決字第 07362 號函釋略以:「按聲請死亡宣告必須失蹤人生死不明,即其究為生存抑或死亡均不克證明之謂,倘自然人已確實死亡,徒因無法證明,似尚與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不符。」依來函所附資料,本件周○○之死亡宣告案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97 年度家催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駁回,依裁定書理由欄所載,周○○之孫女證述其在 16、17 歲時即知祖母周○○已過世,勘認周○○約於其孫女 16、17 歲當時即已死亡,並非生死不明之失蹤人,無庸經死亡宣告之程序。準此,本件既經法院認定周○○已死亡,應無民法第 8 條有關死亡宣告規定之適用。故來函所述擬依民法第 8 條第 2 項推定周○○之死亡日期乙節,於法似有未合。

三、又按民法除於第 9 條規定失蹤人受死亡宣告死亡時間之推定外,餘就一般人死亡時間不確定者,應如何認定,尚乏明文規定。參照法院實務見解,對於只知失蹤人失蹤之年份,而不知其確實月日,或只知其失蹤之年月,而不知其日者,應如何確定其失蹤及死亡之月日乙節,認係事實問題,應儘量調查事實,如確無法查明時,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24 條第 2 項有關推定出生月日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63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2 號參照)。該實務見解,似可做為推定死亡時間之參考。本件死亡人周○○非失蹤人,無民法失蹤人死亡宣告相關規定之適用,至如何推定其死亡日期,要屬事實認定問題,宜請貴部參考前開說明及法院裁定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4118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發布,要旨:對於只知失蹤人失蹤之年份,而不知其確實月日,或只知其失蹤之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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