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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01401 號
要旨
行政機關為罰鍰處分後,義務人未繳納完畢即死亡,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21 號解釋,行政機關仍得據執行憑證,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就義務人之遺產再為執行
主旨
有關經強制執行完結並發給債權憑證,現義務人死亡,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如何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8 年 1 月 8 日經授中字第 09734279820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在案,因此行政機關為罰鍰處分後,義務人未繳納完畢即死亡,仍得據執行憑證就義務人之遺產再為執行。又如以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除檢附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應於行政執行法第 7 條所定執行期間內為之,併此敘明。正 本:經濟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