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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01316 號
要旨
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應以整個的為分割,以消滅全部之遺產公同共有關係,惟如符合民法第 828、829 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仍可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
主旨
關於函詢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時,可否僅就部分不動產協議辦理繼承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1 月 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55591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164 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故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惟如符合民法第 828 條、第 829 條規定時,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仍可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中冊,修訂四版,頁 43 註 51;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 2837 號裁判意旨參照)。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