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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04791 號
要旨
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倘若已有效下達則應以該函實際到達機關之日起發生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主旨
關於臺中市政府請釋公務人員刷國民旅遊卡購買機車,請領休假補助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7 年 1 月 31 日局考字第 0970002357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第 161 條復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準此,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倘若已有效下達,則應以該函到達機關之日起發生拘束之效力(本部 91 年 7 月 2 日法律字第 0910022358 號及 92 年 1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910700671 號函參照)。本件 貴局 96 年 12 月 31 日局考字第 0960064866 號函係行政機關規範機關內部有關人事管理之行政規則,其生效日期依前開說明,應為實際到達下級機關之日。
三、另按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人民因相信既存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嗣後法規發生變動,則屬法秩序所不可忽視之事實。依臺中市政府 97 年 1 月 25 日府交停字第 0970019460 號函所述, 貴局前揭函下達臺中市政府已逾同年 1 月 2 日,該府所屬人員業於 1 月 2日休假並刷卡消費,似無法期待其於休假前得知函示內容之可能,是請貴局考量個案情形,參酌上開說明白行審酌之。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