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051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地方機關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下級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係屬行政審查程序,不具司法審查性質,仍應依據法規、行政規則為審查,惟若行政規則屢經法院於審判案件時所不採,另行表示不同之法律見解,可斟酌情形,循行政管道陳請行政規則作成機關進行檢討修正或補充

主旨

貴府檢陳「臺灣省 96 年度法制訴願業務研討會縣市政府提案事項表」(訴願業務)乙份,詢及該次會議決議案由一「行政規則於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訴願案件之拘束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7 年 1 月 3 日府法訴字第 0971800001 號函。

二、案經本部於 97 年 1 月 21 日以法律決字第 0970001334 號函詢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表示意見,業經該會 97 年 2 月 1 日處會訴字第 0970003276 號函復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及第 161 條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行政規則如已有效下達,即發生拘束下級機關之效力,中央主管機關依其權限或職權訂定之行政規則,經通函地方各機關者,原則應有拘束地方機關之效力。地方機關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下級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係屬行政審查程序,未具司法審查性質,仍應依據法規、行政規則為審查,不宜逕行排除適用尚屬有效之行政規則。惟若行政規則屢經法院於審判案件時所不採,另行表示不同之法律見解,建議斟酌情形,循行政管道陳請行政規則作成機關進行檢討修正或補充,以求法制周全。」等語。

三、檢附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上開書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臺灣省政府

副本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含附件)(3 份)

附件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書函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1 日處會訴字第 0970003276 號

主旨

有關臺灣省 96 年度法制訴願業務研討會縣市政府提案–行政規則對於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訴願案件之拘束力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1 月 21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01334 號書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及第 161 條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行政規則如已有效下達,即發生拘束下級機關之效力,中央主管機關依其權限或職權訂定之行政規則,經通函地方各機關者,原則應有拘束地方機關之效力。地方機關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下級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係屬行政審查程序,未具司法審查性質,仍應依據法規、行政規則為審查,不宜逕行排除適用尚屬有效之行政規則。惟若行政規則屢經法院於審判案件時所不採,另行表示不同之法律見解,建議斟酌情形,循行政管道陳請行政規則作成機關進行檢討修正或補充,以求法制周全。

正本

法務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700051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2 月 04 日發布,要旨:地方機關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下級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