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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決字第 097000319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97 年 03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子女之姓氏於出生登記後即已確定,為因應情事變更,民法第 1059 條第2、3 項增訂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之規定

主旨

關於郭○梅、郭○偉、郭○子等申請從父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1 月 17 日台內戶字第 097000833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2 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3 項)」。依其修訂理由略以:子女之姓氏於出生登記後即已確定,惟為因應情事變更,爰於第 2 項及第 3 項增訂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之規定。依來函所述,當事人郭○梅、郭○偉、郭○子等3 人係生父郭○盛先生於 84 年 11 月 7 日為蔡○蕉女士單獨收養前所生之子女,其生父郭○盛被收養時,從養母所冠配偶之姓為蔡○盛,當時郭○梅等 3 人未能隨同改姓,現彼等均已成年,如經父母之書面同意,申請改從父目前姓氏「蔡」,核與前揭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尚無不合。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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