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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47725 號
要旨
關於違章建築經法院依法拍賣點交,主管機關尚未依建築法第 86 條規定勒令原建築物所有人補辦手續,應先限期勒令拍定人補辦手續,如拍定人逾期未履行該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自得依法強制拆除
主旨
關於違章建築應依建築法第 86 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執行拆除者,若為法院依法拍賣點交,可否繼續依法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96 年 12 月 5 日營署中建字第 0960066044 號函。
二、按「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款定有明文。本件有關違章建築經法院依法拍賣點交,應如何適用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款規定乙節,應分別情形論定。詳言之,如法院拍賣點交時,主管機關尚未依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款規定勒令原建築物所有人補辦手續,應先限期勒令拍定人補辦手續,如拍定人逾期未履行該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自得依法強制拆除。倘法院拍賣點交前,主管機關業已勒令原建築物所有人補辦手續,因該等義務屬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其義務應非不得移轉而得對建築物繼受人繼續執行。惟因拍定人恐未知悉依該處分之義務內容,爰建請考量如何使拍定人知悉該等行政法上義務之繼受,並給予其補辦手續之合理履行期間等,以維善意拍定人之權益。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