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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24618 號
要旨
關於申請人之生母與其繼父結婚,且繼父收養申請人為義女,並從養父姓,但申請人與其生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收養而受影響,因此,其欲申請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生母姓,自適用民法第 1078 條之規定,經其養父與生母之書面同意後,方得變更為母姓,但因涉及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規定之適用,如內政部仍認有疑義之處,仍應洽詢該法之主管機關
主旨
關於白○儀於收養關係存續中,申請改從生母姓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7 月 3 日台內戶字第 097010739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78 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 1 項)…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第 3 項)」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又按同法第 1077 條第2 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故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關係仍為直系血親,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依來函所述,申請人白○儀(已成年)之生母柳○珠於 71 年間與其繼父白○盛結婚,嗣於 72 年間白○盛收養白○儀為義女,並從養父姓。依前開說明,白○儀為繼父收養後,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是以,其申請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生母姓,自得適用上揭民法第 1078 條第 3 項準用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經其養父與生母之書面同意後,變更為母姓。本件另涉及原住民身分法第 7 條及其相關規定之適用,貴部如認仍有疑義,請洽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