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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41087 號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非婚生子女為生母與生父於無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兩者之間則無親子關係,但生母因有分娩之事實,則該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自得依民法第 1065 條之規定視為其婚生子女,其稱姓也自應從母姓;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則視為婚生子女,其稱姓則依該法第 1059 條規定辦理之

主旨

有關王○○先生於生父亡後,經法院判決認領後之稱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9 月 28 日台內戶字第 0980178481 號函。

二、關於非婚生子女應如何稱姓,民法 96 年修正前並無明文規定,於適用上滋生疑義,為符明確,乃於第 1059 條之 1 第 1 項明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之規定。」因非婚生子女為生母與生父於無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生父與子女無親子關係,而生母因有分娩事實,該子女與生母之關係,依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其稱姓自應從母姓;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依第 1065 條第1 項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其稱姓則依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辦理(民法第 1059 條之 1 修正理由參照)。

三、雖民法第 1069 條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惟認領乃發生身分上關係之行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始得視為婚生子女,而本於婚生子女之身分,始發生從姓問題(本部79 年 6 月 19 日(79)法律字第 8630 號函參照),因本件認領判決係於 98 年確定,當事人姓氏之變更自應依現行民法第 105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辦理。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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