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工友係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與機關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即無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因此,工友年終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效,倘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則可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之
主旨
有關函詢工友年終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8 年 11 月 23 日局企字第 0980027833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同法第 131條復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依貴局來函說明三表示,工友既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與機關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即無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是以,工友年終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效,如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律無明文規定,則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