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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22525 號
要旨
關於台南市中石化安順廠整治場址專案小組會議決議,同意補助台南市政府近 13 億元經費,辦理第 1 階段居民生活照顧、健康照護及污染改善等補助計畫,但該計畫將執行屆滿,因此,專案小組建議在該廠完成整治工作前,該補助計畫能助延續辦理,至於,是否有無延續辦理補助之必要,事涉國家財政及平等原則等政策決定,本部無意見
主旨
關於台南市中石化安順廠整治場址專案小組第 6 次專案會議決議,延續辦理第 2 階段補助生活照顧與健康照護事宜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9 年 5 月 17 日部字第 0990002285 號書函。
二、本件依來函所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成之「台南市中石化安順廠整治場址專案小組」94 年 7 月 11 日第 2 次會議決議,同意補助台南市政府近 13 億元經費,辦理第 1 階段居民生活照顧、健康照護及污染改善等補助計畫。該計畫將於本(99)年 6 月 30 日執行屆期,專案小組嗣於 98 年 12 月 29 日召開第 6 次專案會議,建議在 103 年 5 月中石化公司安順廠完成廠址高濃度整治工作前,原人道關懷之之補助延續辦理乙節,如係人民生存照護之給付事項,且依預算法相關規定編列預算支應,既無限制人民權利情事,亦非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原則上尚無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第 614 號解釋意旨參照)。至本件有無延續辦理補助之必要,事涉國家財政及平等原則等政策決定,本部無意見。
三、另依來函所述,本案污染改善計畫部分,該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已墊支超過 1 億 6 千萬元,而最高行政法院於 96 年 1 月8 日已判決認定中石化公司為本案污染行為人,其歸屬責任既明,主管機關就本件污染所支出之費用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規定積極向中石化公司求償,併予敘明。
正本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