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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廳民三字第 225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其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應收取之公證費用,數額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減之

全文內容

民間公證人係本院依法遴任辦理公證事務之人員,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參照公證法相關規定,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至應收取之公證費用,依同法第 108 條規定,其數額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減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廳民三字第 225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發布,要旨: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其作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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