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廳民三字第 22538 號
要旨
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其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應收取之公證費用,數額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減之
全文內容
民間公證人係本院依法遴任辦理公證事務之人員,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參照公證法相關規定,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至應收取之公證費用,依同法第 108 條規定,其數額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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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其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應收取之公證費用,數額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減之
民間公證人係本院依法遴任辦理公證事務之人員,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參照公證法相關規定,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至應收取之公證費用,依同法第 108 條規定,其數額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減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