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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116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參照民法第 1091 條前段規定,監護權係親權之延長,以保護未成年人之身體與財產,於未成年人無父母,或雖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始應設置監護人

主旨

有關未成年人朱○○監護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4 月 28 日台內戶字第 1000083917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91 條前段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故監護權係親權之延長,以保護未成年人之身體與財產,於未成年人無父母,或雖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始應設置監護人。

三、查本案兒童原為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母廖○○之親權,業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宣告停止,屬法律上不能行使之情況(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415 號判例參照),故有依民法第 1094 條設置法定監護人之必要(法院判決理由並曉諭在案);嗣該童之母與朱○正結婚,倘朱君確為該童之生父,則該童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法第 1064 條參照),朱君並取得對該童之親權。從而,朱君如無不能行使親權之情事,似無續為設置監護人之必要。

四、然鑑於本件個案之特殊情事,影響相關當事人之權益重大,是戶政機關於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前,宜先行通知法定監護人表示意見,又該童母親如停止親權之原因已消滅,並告知該童母親考量是否向法院提起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以保障未成年人之權益。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0116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發布,要旨:參照民法第 1091 條前段規定,監護權係親權之延長,以保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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