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90002134 號
要旨
公務人員犯貪污以外之罪,受徒刑之宣告而易科罰金者,服務機關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以公務員有違法情事移付懲戒,如係 9職等或相當於 9 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主旨
貴部函請釋示有關公務人員犯貪污以外之罪,受徒刑之宣告而易科罰金者,如罰金已執行完畢不必入監服刑,復經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懲處時,是否仍須移付懲戒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9 年 9 月 15 日台人(二)字第 0990134904 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犯貪污以外之罪,受徒刑之宣告而易科罰金者,如罰金已執行完畢不必入監服刑,貴部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以公務員有同法第 2 條所定情事移付懲戒;亦得依同法第 9 條第 3 項之規定辦理。
正本
教育部(10051 臺北市○○○路 5 號)
副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51 臺北市○○路 0 段 2-2 號 10 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