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25014 號
要旨
參酌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2 條、第 8 條等規定,醫事人員進用須同時符合組織法律所定醫事職務及職務一覽表,為求二者具一致性,可於組織法律正式修正公布前,先行辦理一覽表修正作業,俟組織法律生效後再行發布,可避免二者生效日期差距過大
主旨
關於各機關組織法律如已明定相關醫事職務,於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尚未配合修正前,各機關得否據以進用醫事人員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9 月 13 日部特四字第 1003393940 號書函。
二、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本條例)所適用之醫事人員,除須領有本條例所定專門職業證書,並擔任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尚須符合本條例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各機關適用本條例職務一覽表(以下簡稱本一覽表),本條例第 2 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按本條例第 8 條規定,醫事人員除聘用住院醫師外,各機關得依職權先派代理後,再送請 貴部銓敘審定,惟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又本一覽表附註第 6 點後段規定,本一覽表修正時,係以各機關組織法規訂定或修正生效日起生效。揆諸上開規定,本一覽表之訂定意旨是否已同意各機關於組織法規制(修)定後一覽表修正前,得先行進用醫事人員?宜請貴部洽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予釐清。
四、次按醫事人員之進用,須同時符合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及本一覽表,因此於各機關組織法律修正新增訂醫事職務前,似不宜先行修正本一覽表所定職務,惟為求各機關組織法律與本一覽表具有一致性,可於各機關組織法律正式修正公布前,先行辦理本一覽表修正作業,並俟各機關組織法律生效後再行發布本一覽表,可予避免其二者生效日期差距過大。
五、末按本條例第 2 條及本一覽表規定,似未因機關組織法規為法律或行政命令而有不同規範,應均有其適用;至於是否因此而衍生醫事職務之控管標準不一,係屬政策決定及技術事項,宜由用人機關與銓審機關協調聯繫,建立原則以資解決。
正本
銓敘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