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100007770 號
要旨
民法第 1147、1148 條等規定參照,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倘被繼承人既未死亡,自不生繼承開始及繼承人有無之問題
主旨
有關貴部辦理「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之申請人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1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1010070769 號函。
二、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 1147 條、第 1148 條第 1 項著有明文,是以,被繼承人既未死亡,自不生繼承開始及繼承人有無之問題。本件「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之申請人資格,原包括「無繼承人」,及擬將「無繼承人」修正為「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揆諸上開說明,該申請人於申請時,如未死亡,繼承既未開始,自不生繼承人有無之問題,故將「無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作為申請人資格,顯有不妥。如本件原列申請人資格限制為「無繼承人」乙節,係指申請人申請時須無民法第 1138 條所定親屬或申請人有無上開親屬不明者,則建逕予明列,而不宜引用「無繼承人」等字。至申請人資格是否排除申請人在臺地區以外地區有上開親屬者,事屬制度規劃問題,請貴部本於職權卓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