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05422 號
要旨
辦案期限如採扣除後接續進行制,即該扣除之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內,而後接續進行,並至辦案期限屆滿前,均無逾辦案期限,自不屬遲延或視為不遲延案件
主旨
貴屬臺中分院函詢「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9 點第 1 項規定之扣除事由發生時間後,未逾辦案期限之案件,屬遲延案件、視為不遲延案件或應另行歸類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屬臺中分院 100 年 6 月 27 日中分鎮民科字第 07924 號函辦理。
二、貴院函詢「案件進行尚未逾辦案期限,而有符合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10 點至第 18 點各款事由者,扣除該事由不計入辦案期限後,尚未逾辦案期限者,接續進行之期間,是否不屬遲延或視為不遲延案件疑義」乙案,查本要點第 19 點第 1 項規定:「案件進行尚未逾第 2 點所定期限,而有第 10 點至第 18點各款所定事由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 2個月者,延長為 2 個月。」因前開辦案期限計算方式,係採扣除後接續進行制,即扣除之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內,故案件在接續進行至辦案期限屆滿前,允無逾辦案期限問題,而不屬遲延或視為不遲延案件。至於案件已逾辦案期限,或案件於辦案期限內有符合本要點第 10 點至第 18 點各款事由,但該事由於辦案期限屆滿後消滅者,則不屬之。
三、為利計算旨揭案件辦案期限,請法院承辦人於本要點第 10 點至第 18 點各款事由消滅後,檢具相關資料辦理扣除辦案期限,以免影響遲延案件、視為不遲延案件統計之正確性。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秘書長民國 111 年 6 月 2 日秘台廳刑一字第 1110016844 號函,應為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