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100011300 號
要旨
民法第 32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為公益性質財產集合體,其運作不得違反法令或逾越捐助章程,又主管機關得檢查法人財產保存、保管運用及財務狀況等,如財產處分損及法人業務運作或存續,亦為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範圍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接受不動產捐贈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旋即與和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簽訂協議由該關係人購回,是否違背捐助人意旨而損及法人權益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1 年 1 月 16 日衛署醫字第 1010000700 號書函。
二、按財團法人乃公益性質之財產集合體,以實現特定目的而取得法律上人格之組織體,故財團法人之運作不得違反法令或逾越捐助章程之規定。又民法第 32 條規定:「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主管機關得檢查受設立許可法人財產之保存、保管運用及財務狀況等。又財產之處分如損及法人業務之運作或存續,亦為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本件財團法人將其所受遺贈之不動產出賣,是否符合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業務推動所需?又該不動產僅以略高於公告現值之價格出售於他人,是否損及該財團法人之利益?又是否有規避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因屬事實認定,請貴署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