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006920 號
要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從新從優原則,於新舊法規作比較時,應就個案有關法規整體作比較。如經比較後認舊法規對當事人較為有利者,基於同一法規整體適用原則,應一體適用該法規
主旨
為貴部 100 年 10 月 13 日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於規範修正前受理審議案件,申請人可否就規範修正之不同條文個別選擇適用新舊規範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1 年 1 月 10 日營署綜字第 1012900170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依此規定,對人民申請許可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從新原則),但就個案而言,新法規與舊法規比較結果,如舊法規對當事人有利,且新法並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則仍適用舊法(從優原則)。又舊法規雖有利於當事人,但新法規已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則仍依新法(本部 84 年 7 月 4 日法律字第 15424 號函參照)。上開從新從優原則,於新舊法規作比較時,應就個案有關之法規整體作比較。如經比較後認舊法規對當事人較為有利者,基於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應一體適用該法規,而非僅訧部分條文個別選擇而割裂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385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