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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05522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法務部變更見解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該條所定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

主旨

關於臺中市政府函詢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於 95 年 1月 1 日後送達而仍繫屬行政執行之案件,是否應予撤回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3 月 21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1010134197 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略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本部以101 年 2 月 4 日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令,變更本部 90 年3 月 22 日令之見解,上開新令釋應自行政程序法生效之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 5 年時效規定;惟依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於新解釋令作成前已確定之案件,不受影響(本部 100 年11 月 30 日「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疑義」諮商會議結論參照)。是以,倘原行政處分於上開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之案件,尚不受新令釋之影響,於行政執行法第 7 條所定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來函所詢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於 95 年 1 月 1 日後送達,而目前仍繫屬行政執行分署之案件乙節,所述行政處分確定及移送執行時間等事實尚有不明,請依上開說明審酌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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