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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字第 1010007540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法務部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應先衡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 條所定補償項目最高金額,再依該法第 10 條所定補償損失排除事由進行扣減後補償

主旨

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 3 月份犯罪被害補償法律問題提案乙則,本部同意貴署研究意見,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 年 4 月 17 日檢文正字第 10110004760 號函。

二、本部同意貴署研究意見,應先衡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本法)第9 條所定補償項目之最高金額,再依本法第 10 條所定之補償損失排除事由進行扣減後補償之,其理由如下:

(一)按本法第 9 條為犯罪被害補償金項目及其最高金額之規定,本法第 10 條為補償損失排除事由之規定,依論理解釋,補償金項目及其最高金額規定在補償損失排除事由規定之前,自應於案件計算補償金時,同此順序進行。

(二)基於公平原則,避免被害人受損害相同之案件,於被害人有本法第10 條所定之補償損失排除事由及無該項事由時,獲得相同補償金之情事。

(三)本法第 9 條第 3 項已明定其補償數額於第 1 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顯見犯罪被害補償金應於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最高金額內酌定後,迨被害人有第 10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已至為明確。

三、請參考貴署 91 年 12 月編印之「犯罪被害補償案件決定書選輯」關於有可歸責之事由部分(第 79、91 頁)。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保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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