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03830 號
要旨
法務部說明關於同性男女結婚法律疑義一案
主旨
有關同性男女結婚法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3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1010147509 號函。
二、按我國民法對於結婚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但從其規定意旨,可推知我國民法對於婚姻之定義係採「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另觀諸司法院釋字第 365 號解釋理由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家抗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意旨,亦採相同之見解。
三、又關於民法親屬編未規範同居者之權利,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3 條規定乙節,經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於 100 年 1月 18 日召開「法規是否符合兩公約」第 5 次複審會議決議,與公政公約第 23 條尚無違背。至於有關同性伴侶制度之議題,本部刻正委託研究中,併此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