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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15133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設置地點及管轄區域,由司法院定之。101 年 6 月 1 日成立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區域為高雄市、太平島及東沙島

主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定於 101 年 6 月 1 日成立,其管轄區域為高雄市、太平島及東沙島,請查照。

說明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經總統於 99 年 12 月 8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11 號令制定公布,並經 101 年 2 月 7 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03598 號令定自 101 年 6 月 1 日施行。依該法第 3 條第 1項及第 2 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設置地點及管轄區域,由司法院定之。爰依上開規定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15129 號令發布旨揭事宜,併附本院發布令影本 1 份。

正本

法務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本院秘書處第三科(刊登司法院公報)、司法周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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