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08282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民眾陳情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適用法令相關疑義之意見
主旨
關於民眾陳情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適用法令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4 月 26 日台內民字第 1010165885 號函。
二、按國民政府曾於民國 16 年 8 月 12 日通令:「一應法律,在未制定頒行以前,凡從前施行之各種實體法、訴訟法,及其他一切法令,除與中國國民黨黨綱或主義,或與國民政府法令牴觸各條外,一律暫准援用」。行憲後,行政院於民國 40 年 6 月 13 日頒行「關於廢止法規之標準」,其第 5 條規定:「凡暫時援用以前北京政府所頒之法規,一律停止援用。……」(本部 79 年 5 月 7 日 79 法律字第 6074 號函參照)。有關陳情人主張民國元年制定、民國 5 年12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民國紀念日修正案」未經廢止,其效力優於貴部訂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乙節,業經貴部查明該「民國紀念日修正案」與國民政府所定放假日期不相一致,國民政府建政後,自 14 年 12 月起即依「各機關及學校放假日期表」實施放假,並未援用上揭北京政府公布之「民國紀念日修正案」。故本件來函說明四貴部認該「民國紀念日修正案」,非現行有效法令之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三、次按後令優於前令,乃為法令適用之原則(改制前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2578 號判決參照)。又依來函所述:「自 14 年迄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放假之依據雖迭有變更,然皆非法律而為行政命令,依後令優於前令原則,應以後令效力為優,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現行有效之法令」。準此,貴部本於權責認陳情人所提國民政府 14 年 12 月公布之「各機關及學校放假日期表」,非現行有效之法令乙節,本部敬表尊重。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