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15129 號
要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 101.06.01 成立,令定其管轄區域為高雄市、太平島及東沙島
全文內容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定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成立,其管轄區域為高雄市、太平島及東沙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0 年 1 月 4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00000242 號公告,「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修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 101.06.01 成立,令定其管轄區域為高雄市、太平島及東沙島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定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成立,其管轄區域為高雄市、太平島及東沙島。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0 年 1 月 4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00000242 號公告,「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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