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之補償及救助,於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規定施行前喪失狀態仍繼續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從新從優」原則,可擇最有利者適用之
全文內容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施行前,喪失人身自由或喪失狀態仍繼續人員,其補償及救助究應如何適用法律,國家情報工作法及本規定對此並無過渡時期之明文規範,依「從新從優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參照),貴局可擇本規定及貴局原有相關規定中,最有利者適用之。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之補償及救助,於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規定施行前喪失狀態仍繼續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從新從優」原則,可擇最有利者適用之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施行前,喪失人身自由或喪失狀態仍繼續人員,其補償及救助究應如何適用法律,國家情報工作法及本規定對此並無過渡時期之明文規範,依「從新從優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參照),貴局可擇本規定及貴局原有相關規定中,最有利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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