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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6)英樸字第 0023250 號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情報協助人員縱無國家情報工作法及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及補償救助規定之適用,為符合公平原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從新從優原則,應為相同處理

全文內容

依本局 94 年 5 月 10 日(094) 陽勵字第 00006130 號函所示,台端所涉個案並無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4 條至 26 條與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及補償救助規定之適用。惟不適用上開法令之情報人員仍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之適用,本局 94 年 8 月 19 日(094) 陽勵字第 0014920號函業已釋示在案,情報協助人員若有相同情形,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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