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民法第 1077 條規定參照,如涉及本生父母及親屬間法定權利義務關係事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即處於停止狀態,又勞動契約及勞動條件請假規則所涉兄弟姊妹認定是否以民法親屬間權利關係有無為認定標準,或包含天然血緣兄弟姊妹,宜由主管機關職權審認
主旨
有關 貴會函詢民法親屬之收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 年 8 月 14 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2198 號書函。 二、按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而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 28 號解釋,仍屬存在,僅(法定之)權利義務關係停止(參該條第 2 項之立法理由)。故來函所詢,出養勞工其與己身出於同源之兄弟姊妹間是否仍為民法規定之兄弟姊妹,參前開說明,如涉及本生父母及親屬間法定權利義務關係事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即處於停止狀態,然勞動契約及勞動條件之請假規則中所涉兄弟姊妹之認定,是否以民法親屬間之權利關係有無為認定標準,抑或包含天然血緣之兄弟姊妹,宜由貴會審酌勞動條件規範之目的與理由本於職權自行審認。
正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