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010053150 號
要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增列「1-戊基-3-(4-甲基-1-萘甲醯)吲」及「1-(5-氟戊基)-3- (1-萘甲醯)吲」為第三級毒品,以加強管制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1-戊基-3-(4-甲基-1-萘甲醯)吲(JWH-122、(4-methyl-1-naphthyl)-(1-pentylindol-3-yl)methanone)」為第三級毒品。
二、增列「1-(5-氟戊基)-3- (1-萘甲醯)吲(AM-2201、1-[(5-fluoropentyl)-1H-indol-3-yl]-(naphthalen-1-yl)methanone)」為第三級毒品。
三、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附件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三第三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品項 │備註 │├─────────────────────────┼────┤│34 1-戊基-3-(4-甲基-1-萘甲醯)吲(JWH-122、( │本項新增││ 4-methyl-1-naphthyl)-(1-pentylindol-3-yl) │ ││ methanone) │ │├─────────────────────────┼────┤│35 1-(5-氟戊基)-3- (1-萘甲醯)吲(AM-2201、1│本項新增││ -[(5-fluoropentyl)-1H-indol-3-yl]- │ ││ (naphthalen-1-yl)methanone)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