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64627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報之我國勞動檢查體制規劃乙案」之意見
主旨
關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報之我國勞動檢查體制規劃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鑒核。
說明
一、復鈞院 101 年 8 月 31 日院臺勞議字第 1010055178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第 1 項)。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第 2 項)」本件勞動檢查體制變革,究應採取「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業務中央一元化,勞動條件檢查業務授權直轄市政府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或「中央設勞動檢查機構統籌勞動檢查業務」方案,依上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辦理或委由自治行政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後者係為權限委任(委託、委辦),尚無法律適用疑義,而屬主管機關權限範圍之政策評估及決定事項,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決定。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